首页 | 故事典故 | 神话传说 | 民歌民谣 | 语言文字 |
当前位置:首页 > 故事典故 > 肖忠民考察实录十:堂屋与火龙坑之谜

肖忠民考察实录十:堂屋与火龙坑之谜

作者:肖忠民来源:互联网2019-08-21 14:10:58
肖忠民考察实录十:堂屋与火龙坑之谜

按皇家赐建的梵净山“敕赐”碑记载,明万历四十六年由明王朝赐封的“五大皇庵”为:承恩寺(即坝梅寺)、天庆寺、朝天寺、天林寺(全毁),天池寺(即护国寺)“敕赐”碑中划定“五大皇庵”所管辖的范围是“东南至平省(即平头司、省溪司)东至乌罗司,西至提溪司,北至朗溪司。”(注:古人方位定向与今人不同,为北北向。)此赐封令颁发后,各皇庵自行按照指定范围,按照一定比例征收“皇粮国税”,当时行使征缴权的皇庵仅为三个。一是天庆寺;二是天池寺(即护国寺);三是承恩寺。但唯天庆寺和天池寺(护国寺)管辖并征缴时间最长,范围也很固定。从1618年至1949年,共计331年,按当地遗留的地契文书,缴纳《差票》证实,又根据当地老人提供的资料称:过去天庆寺征皇粮国税范围一直到乌罗地方,统计下来计有3000个堂屋和3000火龙坑,每个堂屋和火龙坑按一碗米交“皇粮”,没有大米就用黄豆抵数,两碗黄豆抵一碗大米,完了皇粮就由天庆寺出具“差票”,地方政府也不再派粮派款,并受到皇庵保护。护国寺征缴范围较窄,总量不到1000个堂屋,每年每个堂屋交二两茶叶抵“皇粮”,形成了例规,直至1949后才停止交“皇粮”。

另外从当地保存的地方文献资料得知,天庆寺的庙事活动在民间发掘较早的史料有五代十国时期,即天汉元年(917年),天庆寺发展成了梵净山西北部皇庵之首,由于香火旺盛,庙地不断扩展,到清乾隆初年(1736年),庙地山场置地范围已超过了两万亩之阔,地方史料载天庆寺之旺,主要源于清康熙年间的“三个大德”,一是思南知府王平,二是朝廷编修谢国梗,三是翰林院编校,后出家天庆寺住持深持大师,三个高人为把天庆寺沸腾鼎盛,做了三个惊天动地的特色独创,“一是天庆寺泉水点豆腐、细嫩鲜美;二是宣扬天庆寺仙人运巨石,奇不堪言:三是天庆寺三更鸡鸣之后,可闻天庭晨钟”。这一时期,闻讯而来求神拜佛,旅游观光,纵观天庆寺奇事和品美的,滞留听天庭晨钟的不同方位,不同层次的香客络绎不绝。在这一时期有记载的在寺僧人已达67人,另有庙役、信众常年近百人在庙中服务忙碌,还难于应酬,每天黄豆用量最多的时候达10箩(担)以上,菜油用量在100斤以上。思南府还以公文告示广告民间,推行朝山奖励政策,凡连续三年到皇庵朝拜进香的信士奖佛经一册,连续朝山达五年奖《金刚经》一册,竹质佛像1枚。

天庆寺香火保持特旺境地至清乾隆五年(1740),当地部份山主民众勾结湖南矿商到太平寺,金厂河流域一线采集金矿。乾隆七年(1742年)思南知府李大椿视察天庆寺,寺僧叫苦不迭,思南府为增加收入将开采权收归府管,采取四六抽课,矿商交纳课税后便获得合法开采权,到处找富矿、破坏庙地,天庆寺住持僧圆昌等状告不法矿商随意破坏庙地的现况,随即思南知府胡式瑗,朗溪长官司正长官田大爵、副长官任秉鉴、按总督部院之意。伙同寺僧、矿商,按照天庆寺所持地契界线,以思南府官方印件树立界碑,加以保护、停止开矿,对不法矿商罚纹银3000两,查封矿洞。其界碑曰:“东抵沙子凹跟岭直上梵净山金顶;南至月镜山跟岭直上九皇观以下;西至牛角洞跟岭直下象鼻岭;北至金厂大雷口跟岭直上大尖峰、沙子凹为界”。疯狂采金才得以停止。

另据藏于天庆寺周边半径60华里山民民间五代十国时期天汉元年(917年);清乾隆二十四年(1759),清嘉庆八年(1803),清道光十八年(1838),清同治十二年(1873):清光绪十二年(1886)清宣统元年(1908),中华民国十二年(1923);中华民国三十一年(1942),中华民国三十三年(1944)等署名天庆寺庙事活动,田契、租赁、鼎当,差票、收据以及天庆寺合法征缴皇粮国税的差银票据、数量,押有“皇庵天庆寺之印”,“儒释道宝”、“天庆佳宝”“天庆寺印记”等字迹清晰与难于辨认的天庆寺公印和住持僧私印及收讫印章数枚。形成往来押印字据,从这些历史文献和印件中,可以真实地再现天庆寺的管理历史。以及历代封建王朝对皇庵的管理模式和大政之策,历史上的皇庵地位并非图有虚名,而是正规行使管理权限的皇家机构,这是一批值得深究的,与天庆寺界碑和其他文物具有同等价值的、极其珍贵的历史文献。正因为有这些历史文献记载,证明天庆寺历史上按三千个堂屋和火龙坑的山民住户计数是吻合的,行使皇庵管理并非传说而是史实,以“火龙坑”征皇粮之谜有了初解。(肖忠民:现为贵州省文史研究会会员、印江县县志的主编)

© 2012-2030 minjianw.com All Rights Reserved.

QQ:3815864 e-mail:3815864@qq.com

吉ICP备16008406号-4   吉公网安备22012202000043号